《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用人单位在面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议
用人单位在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仔细评估是否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劳动者在面对可能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