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如下: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具体使用年限如下:
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营运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缓报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审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货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准延缓报废。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货车及大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间每年审验两次。
拖挂的货车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缓报废。
单位货车的使用根据车辆的总质量而有所不同,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货车、全挂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报废。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册的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的货车和其它重工业、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并定期检验,可以处长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
检验不合格或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的机动车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应当强制报废。
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车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的机动车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应当强制报废。
耗油量超过标准的机动车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应当强制报废。
其他特定情况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通过定期检验和强制报废,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建议车主在车辆接近使用年限或检验不合格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