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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实际收到的现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包括全款销售、赊销即信用销售、折扣与折让即销售过程中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或折让后的现金收入。

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包括咨询、维修等服务。

增值税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收取的增值税。

预收款

客户预先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企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需要提供商品或服务。

押金

客户为了保证合同履行或租赁物品的安全,而支付给企业的一种保证金。

收到的带息票据的利息

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

其他特殊调整业务

如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

计算公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收账款期初数 - 应收账款期末数) + (应收票据期初数 - 应收票据期末数) + (预收账款期末数 - 预收账款期初数) - 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 支付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 - 库存商品改变用途应支付的销项额 ± 特殊调整事项

\]

示例

假设某企业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13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50万元,期末余额为30万元,应收票据期初余额为20万元,期末余额为1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5万元,期末余额为25万元,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万元,支付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为2万元,库存商品改变用途应支付的销项额为3万元。

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计算如下: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00万元 + 20万元 + 13万元 + (50万元 - 30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25万元 - 15万元) - 5万元 - 2万元 - 3万元 = 113万元

\]

通过以上步骤和公式,企业可以准确地计算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从而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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