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具体如下:
基本刑罚
当行为导致人体健康受到 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时,可判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刑罚
当行为导致人体健康受到 特别严重危害,如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责任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对可能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危害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认定标准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加重情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
建议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安全,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