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信息,山东省的产假规定如下: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7.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因此,综合以上规定,山东省的女性在生育时享有不少于158天的产假。这一政策旨在保障母亲在生产后的恢复时间,并为新生儿提供更好的照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