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处理原则
合法:处理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正:处理结果应当公正无私,不得有偏袒。
文明:处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粗暴行为。
公开:处理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应当迅速,避免拖延。
处理地点
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机动车登记地:违法行为人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
其他任意地:违法行为人可以在其他任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理程序
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告知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执行:违法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应当依法加处罚款。
异议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处理。
异地处理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以上是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