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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4年10月25日进行了修正。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诉讼证据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这些规定旨在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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