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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标准。具体来说,破产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是破产原因的一个大前提,即支付不能且债务超过。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是破产原因的另一个硬条件,即支付不能且停止支付。

经营管理不善:

企业经营不善可能导致严重亏损,最终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严重亏损:

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营。

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

市场变化可能导致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进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转。

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企业因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运转,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错误的管理决策可能使企业背负过重的经营负担,加剧财务困境。

负债经营:

企业通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如果负债过多,也可能导致破产。

其他原因:

还包括投资方不履行投资义务、股东内部矛盾、企业无资金完成开发建设等。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原因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此外,破产原因的认定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和进行具有重要影响,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债务人是否仍具备破产原因,对破产程序的进行不再具有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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