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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委员设置规定

关于机关党委委员的设置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可以总结如下:

党员人数与委员会设置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

机关党委委员的人数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情况下,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

委员会职责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委员会选举与任期

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通常为4年(市直部门)或3年(县区级)。

机关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委员会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通常为3年或2年。

其他注意事项

委员人数少的,一个委员可兼任几个方面的工作。

纪检委员、保密(保卫)委员一般可由组织委员兼任,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群众工作委员一般可由宣传委员兼任。

审批与备案

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以上是根据最新发布的相关规定整理的机关党委委员设置的一般情况。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具体规定,并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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