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是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具体来说,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包括:
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干涉。组织设置: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设立,一般规模在一百户至七百户之间,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职能
自我管理: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管理,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自我教育:对居民进行法制、道德、文化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居民素质。
自我服务: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办食堂、管理街区卫生等。
反映意见: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