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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试用期规定

干部试用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任职的干部。

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等。

试用期时长

通常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调整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如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可实行试用期制。

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改任职级公务员后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试用期制。

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内的管理

原则上,试用期间不宜调整工作岗位或提任领导职务。

干部在试用期间应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并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考核与任职

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考核合格的干部,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免去试任职务,并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破格提拔的干部,党委(党组)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是否终止试用期,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干部能够适应领导工作,并加强对其的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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