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一部详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内容:
办理程序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收集证据。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快速办理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程序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业务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听证应当在十日内举行。
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管辖
一般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合法、高效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