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后,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恢复执行的。具体而言,恢复执行有两种途径: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如五年内)应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得依职权及时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这是程序上的效力。然而,如果存在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了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未发现的财产,并且这些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终结执行后,在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的方式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