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
七十年;
工业用地:
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五十年。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居住用地的年限为七十年,工业用地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年限为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年限为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的年限为五十年。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