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主要义务:
节约用水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遵守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不得妨碍行洪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这些义务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