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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的概述:

司法解释二概述

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合同效力

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如果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合同同样无效。

竣工验收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则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不合格则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损失赔偿

如果合同无效,一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需承担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

垫资和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其他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若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可能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关手续的除外。

实施日期

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以上概述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提供更具体的问题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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