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需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证明和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及报表,或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需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能力证明,如书面声明和公章。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需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如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电子缴税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需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