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在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这些细则旨在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