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对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
征收程序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应拟定征收方案、论证、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征收补偿方案应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修改,征收决定应公告。
补偿内容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监督与救济
上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补偿方式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
被征收人享有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其他规定
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公布。
具体城市如青岛市制定了详细的征收与补偿条例,涵盖征收决定、补偿、实施、评估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构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