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养老金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与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合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按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补缴至15年,然后享受相关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对于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刑满释放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险
刑满释放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相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补缴
犯罪职工在判刑前已建立的基本养老关系,刑满释放后,可以接续与刑满释放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连接起来并继续计算。
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但刑满释放恢复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就业支持
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参加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培训费用。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