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一份规范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实施政务处分的文件,旨在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以及程序。
政务处分的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公职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确保公正无私。
党管干部原则: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要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不仅要起到惩戒作用,还要通过教育帮助公职人员改正错误。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政务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二十四个月)。
适用规则: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应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
立案调查:监察机关在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依法立案调查。
暂停履行职务:在调查期间,如果公职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职务。
集体讨论决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应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时,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政务处分的申诉和复核
申诉权利:被处分人员有权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并可以申请复核。
申诉期限:申诉或复核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时限:行政监察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对申诉或复核请求作出处理,如需延长,应通知本人。
其他规定
共同违法: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从重和从轻处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决定从重或从轻处分。
财产申报:公职人员有义务申报个人财产,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该规定通过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和程序,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