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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社保补缴政策

退役军人社保补缴政策主要适用于 2019年1月21日前,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在服役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是断交的退役军人。以下是具体的补缴政策要点:

使用对象

主要为2019年1月21日前,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

在服役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是断交的退役军人。

补缴年限

退役军人社保补缴年限不能超过本人的军龄。

不管是欠缴还是断交,都不需要收取滞纳金。

退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包含军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补缴基数

退役军人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按照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费用承担

符合社保补缴政策的退役人员,社保费用是由原安置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个人承担小部分,单位承担大部分。

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补缴申请时间

一般为3月中下旬至12月31日。

需要准备的资料

入伍批准书。

退出现役登记表。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补缴申请表。

社保缴费记录。

其他注意事项

补缴社保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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