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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当您遇到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立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重新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的一方在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后,应重新开具发票并交给对方入账。在重新开具的发票上,应注明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及开票单位,并将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取得证明并备案

取得发票的一方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实行电子发票,开票方应按丢失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并加盖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提交必要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包括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报案证明等。

发票管理窗口办理

凭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然后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并将相关资料递交发票管理窗口。

遵守相关法规

发票管理部门将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记账处理

记账时可以使用其他联次发票的复印件,但需确保复印件上加盖有开票方的公章,并在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备案。若记账联和发票联均丢失,可以使用白纸重新打印丢失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请确保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以便及时完成挂失手续并合规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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