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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具体的其他情形可能包括: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其他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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