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具体的其他情形可能包括: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其他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