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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退休安置

军官和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士官: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转业和复员

伤病残军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转业或复员的方式退役安置。

工作安置

因公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退役士兵: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可以选择按旧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医疗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住房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的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

责任追究

军地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伤病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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