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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登记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申请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包括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合法财产等。

名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开办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提交文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

章程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监督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些内容构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确保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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