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实行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这种税率设计体现了公平税收的原则,即计税依据越高,所承担的税负越重。实际税率可能会因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有所不同,例如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