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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液化气体罐车和超高压容器。

使用登记内容:

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一般要求

使用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经注册的压力容器,需在明显部位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需提交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监察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使用证。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登记时需提交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

登记机关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存使用登记证和相关文件。

其他注意事项

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以上是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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