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辅导期管理对象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且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其他一般纳税人:具有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辅导期管理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发票管理
发票开具设置: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发票系统中设置开票限额,即每天或每月可开具的发票金额上限,以确保发票开具的合规性。
发票审核和备案: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将开具的发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内容包括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方面。
发票存储管理: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妥善保管和存储,存储期限一般为5年。
发票作废处理:在辅导期内,如果一般纳税人开具了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需要作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发票信息申报: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的发票信息,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项税额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并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其他管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与处理。辅导期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减少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