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策略,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着重于预防,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主要针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给予纪律轻处分或组织调整,如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
第三种形态: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主要针对严重违纪但尚未构成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较重的纪律处分或职务调整,如降职、撤职等。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主要针对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四种形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分类处置、层层防治,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的形象,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