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责令停止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时,首先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这种“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
在采取改正措施的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与没收
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如果违法建设无法拆除,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防止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