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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疾病或伤害导致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通常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定义: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条件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肺、肾、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定义: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条件

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建议:

劳动者在遭遇疾病或伤害后,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依据相关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劳动者及其家属应准备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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