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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审批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

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可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生态保护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以生态优先为原则,遵循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原则,保护和改善河流的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

管理权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河道防洪和输水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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