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旨在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办法中涉及的内容包括:
处分对象
行政机关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处分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单位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非法转让土地面积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单位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法律依据
处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其他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办法通过明确处分对象和处分情形,为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旨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