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规定如下: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费的使用和留存
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费的收缴公平合理,同时兼顾不同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