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应参照适用劳动关系处理,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接受劳务方即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混合情况
对于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应参照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当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而受到损害时,推定用工单位存在过错。
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用工单位承担用人者责任,仅当提供劳务者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免除或适当减轻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时,存在一定的争议,可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或无过错归责原则。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归责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