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行政区划实行了多级制,其基本结构包括路、州、县,并在一些特殊地区实行了羁縻制度。具体行政区划如下:
路:
路是宋朝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相当于现在的省。路下设有府、州、军、监等行政单位。至道三年(997年),宋朝共分十五路,后析为十八路,又析为二十三路。路的长官称为监司,每路设有四个监司。
州:
州是地方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根据面积和人口可分为上、中、下州,长官称为知州。州可以下辖县,一些州还设有军或府。例如,京东路设有青州、应天等州。
县:
县是宋朝最低一级的行政单位,隶属于州或府。县的行政长官称为县令。
府:
府是体制较尊的地区,如首都、陪都等,直辖于路,地位高于州、军、监。
军:
军一般是军事重镇或要冲,分大军和小军。大军与州府同级,直属于路;小军与县同级,属州管辖。
监:
监设在一些主要的工矿牧盐等重要物资产区,属于路的直辖单位。
羁縻制度: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宋朝继承了唐朝的羁縻制度,实行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
总体来说,宋朝的行政区划在继承唐朝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以加强中央控制和提高地方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