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规定首次出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具体条款为第19条第2款,内容如下:
1.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2.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3.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4.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承诺,确保了公民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