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内容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也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要求他们不得过问案件,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若违反规定,需记录并报告,接受通报和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不当接触影响司法公正。
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与上述人员发生不正当交往,违反规定的将受到通报和责任追究。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制度体系,旨在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