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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也依照本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金五制”

三金

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市级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五制

实名管理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

支付制度。

部门联动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察管理。农民工薪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薪资。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估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薪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薪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估算的3%存入薪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自交存薪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致使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薪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薪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薪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动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据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薪资准备金预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动工报告。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薪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克扣薪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至2个月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云南省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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