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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未休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于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已休8天,则剩余2天。如果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则针对未休的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补偿为10000元/21.75天*2天*300% = 2758.62元。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以补偿员工未能享受的带薪休假权益。这一标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员工休假,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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