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认定的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举证责任
上述凭证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补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该通知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通过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相关凭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减少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