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如下:
总则
目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事故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监督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罚则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