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权利与程序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需遵循法定事由和程序。
辞退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
可辞退的情形
因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
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辞退后的处理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证明与手续
办理辞退手续时,需出具相关证明书,如《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的自主权,同时确保辞退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