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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以下是驳回起诉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情形

主体不适格:

原告或被告不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不符合诉讼资格要求。

被告不明确:

起诉时未明确指出被告身份。

缺乏诉讼请求: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或受诉法院的管辖。

违反法定起诉期限:

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

重复起诉:

同一事项已经起诉过,且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法定情形:

如错列被告、未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自诉案件的审理,如果自诉案件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的区别

裁定驳回:法院在程序上判断,未进行实体审理,原告有权再次起诉。

判决驳回: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不予确认的判决,原告通常丧失再次起诉的权利。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以最新的法律依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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