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企业法人:
包括私人信托机构、捐赠的基金组织等。
金融机构:
包括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储蓄机构:
主要指银行等。
政府及其机构:
包括中央银行和其他政府机构,它们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企业和事业法人:
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
此外,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还包括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风险承受能力高等特点,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