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纠正错误意见、保障当事人权益、推进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若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故意作虚假鉴定;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若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此时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以上法律依据确保了司法实践中的鉴定活动公正、合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