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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裁量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也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

确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制性和单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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