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小于10万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12号),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已经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都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此外,该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且没有设定截止期限。
建议您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确认具体的免征额度和条件,以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