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免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某些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低税率适用
小型微利企业: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20%。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投资80亿元且0.25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5%。
非居民企业优惠、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0%。
定期减免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适用2免3减半的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适用3免3减半的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些免征和减征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投资和支持特定行业及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条件,并咨询税务机关以获取详细指导和确认。